判決書指出,郭男與母親2021年11月某日在家中因金錢問題起了口角爭執,郭男徒手抓住母親頭髮撞擊地面,並毆打母親成傷,導致母親腦震盪、肋骨及恥骨骨折。郭男因觸犯家暴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上訴後改判9月。
劉婦認為兒子郭男未對其盡扶養義務,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包括要求撤銷她幫兒子買的不動產贈與,共3筆土地、2筆房屋,以及她2019年贈與郭的16萬元現金等。
然而郭男主張,部分土地和房屋是他自行出資購買,其中一間房屋是他未成年時,遵循過世的父親遺願,將繼承的土地變賣所得資金拿來買地興建,只是因為當時他還沒成年,所以才把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後來成年再移轉登記給他。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根據不動產來源和轉移紀錄進行判斷,其中郭男主張的繼承部分,法院認為,郭男當年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才10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難認有足夠的資力和智識能力可以自行和他人締約購買土地並興建房屋。證人也指出,該土地為劉婦在郭男4、5歲時,以郭男的名義購買,因為郭男是家中獨子,劉婦認為將來必須仰賴他扶養終老,因此靠著賣粉圓辛苦賺錢出資,興建房屋,登記在郭男名下,在確定郭男願意扶養她之後,才把房子過戶。
屏東地院上週判決,劉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郭男將5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以及返還16萬元現金等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其他請求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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