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男子去年1月間透過手機遊戲認識被害女童,同年2月7日,男子要求女童自拍胸部和下體的照片及影音給他看,女童照做,男子同年月11日便約女童到汽車旅館,要求女童對他口交,還用手機錄下過程。
男子食髓知味,從2月19日至3月8日間,幾乎每週約女童碰面,有時兩人在女童住處外樹旁空地、附近廟宇約會,男子就要求女童幫他口交,甚至在光天化日下,在廟宇旁發生性行為,而男子還將對女童猥褻的行為拍下影像,並上傳網路供網友觀看。
法官審理,認為男子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卻引誘身心尚在發育、對於男女性事尚懵懂階段的女童性交,雖未違反女童意願,但仍對其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將猥褻影像交由他人觀覽,因此依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5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2罪等,各判刑1年2月至3年8月不等,合併應執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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