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碧妹擔任台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時,在民國109年10月22日涉嫌虛偽簽名,詐領10月20日、21日的議會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津貼等,加總4,900元。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黃碧妹涉犯貪詐取財物金額在5萬元以下,得依貪汙罪規定減輕其刑,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加上犯罪所得不高、詐領次數不多,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得向公庫支付15萬元。
黃碧妹不滿判決上訴二審,主張僅因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合計4,900元,行為只構成刑法普通詐欺罪,未違背職務,未損及人民權益,此輕微不法行為,若以貪汙罪論處,判刑確定將褫奪公權,會喪失議員的資格,認為所受懲罰過苛。
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審理,於去年8月駁回上訴,認為黃的貪汙行徑,顯已破壞國民對政府信賴及社會公義,有褫奪公權有必要性,應維持原判。黃之後又再度上訴,三審同樣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於昨天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