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5月21日晚間9點多,1名女大生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巷口,與踩著腳踏車的陳立儒發生擦撞,女大生離開往前騎到下個路口時,陳立儒騎腳踏車從後追上,要求女大生賠償1,000元。
女大生當場回說身上只有300元,錢不夠。陳立儒竟回:「不然可以開房間,這樣連300元都可不用給;下次再約出來開房間,還可再給你2,000元。」女大生感到不舒服,陳立儒還向她討電話號碼,女大生給了300元後離去,之後到警局報案提告性騷擾,經過清查,才發現對方竟然是檢察官。
全案進入司法調查時,陳立儒在偵訊時否認性騷擾,辯稱當時他已經受傷,又趕著回家照顧小孩,是女方一直盧,雙方吵了起來,他才開玩笑說是不是對方要以身相許,並隨口說3小時2,000元之類的話,並無性騷擾意圖。
不過,法務部仍將全案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彈劾後,送交職務法庭議處,合議庭認為陳立儒的行為未能謹言慎行,確實構成性騷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判決罰俸3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