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指出,業者表示原牛肉塊以冷藏進口後於冷藏有效日期內進行分切並改以冷凍保存,並可提供日本原製造業者之牛肉冷凍2年有效評估資料,堅稱貯存牛油及牛邊肉依原廠提供的文件尚未逾期,因現場無法逐批提供各產品的原進口資料,且產品包裝標示的有效日期也無法與原製造日期進行勾稽比對,衛生局仍認有疑慮,故仍予以封存,待業者提具相關資料後釐清。
若業者後續未能提具文件,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及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初步調查供應予餐飲業者為冷藏肉品,衛生局於冷藏庫內未查有逾期產品,冷凍肉品主要於門市及官網銷售,衛生局也同步通知所在地衛生局協助釐清,並責令業者提供銷售資料。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本局曾於去年8月針對該公司查核肉品製造及標示,未查有逾期及竄改標示情事。惟依據本次情資得知該公司另有冷凍倉儲,立即前往查核,針對該公司未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載其倉儲地點,已命業者限期完成登錄,若屆期仍未完成,可依《食安法》第8條第3款及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食品的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倘欲將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販售,除應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另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的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應依據產品製程及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