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戴宥崴於2007年2月入伍,隨後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2007年3月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教勤營第五連服役,擔任野戰砲兵,並於2011年4月下旬,以上兵軍階退伍。2021年4月間,戴赴中國廣東省珠海市工作,同年5月間,結識一名派駐在中山市、化名為「百威」的對岸解放軍「百威」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遊說戴男協助在台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交付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於成功後透過戴將資料轉交給「百威」,讓解放軍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由「百威」交給戴及其下線。戴依照指示欲吸收楊姓、蔡姓軍人成為其下線,但遭楊、蔡2人拒絕,未能得逞。
國軍接獲檢舉主動調查,發現戴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及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賄賂罪,將他移送法辦。戴男在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階段均坦承犯行,符合減刑要件,依法判處2年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