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3)9月某日晚上6點半,梁男在羅東街頭發現C女穿著迷你裙,一雙修長白晰雙腿,令他起了淫念,於是一路尾隨至某家商店,梁男刻意站在女孩後方,手上的雨傘下方綁著手機遙控鏡頭,趁對方排隊結帳時,將鏡頭放置C女裙子下方,偷拍大腿及內褲。
梁男偷拍完立刻快閃,因為動作詭異,而且C女隱約感覺裙下亮光一閃,於是請店家調閱監視器,確認自己遭偷拍,立刻報警處理;宜蘭警方很快查出梁男身分,經傳喚到案,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梁男坦承有偷拍,但因為當時太緊張,只開啟閃光燈,未按下錄影鍵,所以壓根沒拍到,他也是到店外檢視,才知道偷拍失敗;而檢警查扣其手機,並未在行動電話相簿裡發現C女遭竊錄的畫面。
因此法官認為,梁男並未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既遂」,頂多只能算是未遂犯;但因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罪》,雖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卻不懲罰未遂犯,因此判處梁男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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