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次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160.0公分,但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0公分。
而陳姓女子於2018年間參加公務人員特考,錄取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於2019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但陳女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合考試規則中的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經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陳女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的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故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日做出宣判,判決認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人員類別的範圍內,但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故宣判宣示之日起,最遲於屆滿1年時失去效力。而陳女案件判決違憲,廢棄併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