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去年12月3日上午,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策劃搶劫行動,他先將他人車牌懸掛自己機車上,挑選一家年邁老闆經營的雜貨店,等店內只有一人,他佯裝購物,伺機朝老人家噴辣椒水,使其失去反抗能力,然後在櫃臺搜刮現金5,000元,揚長而去,逃逸過程還刻意變裝,製造斷點,避免遭警方查緝。
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判決書指出,被告四肢健全、非無工作能力,卻僅因缺錢購物及吃飯,即先侵占他人遺失之本案車牌,又將該車牌懸掛於作案機車上冒充己用,且在強盜犯行中,全程配戴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隱匿身分,且挑選年邁老闆所經營雜貨店,憑其身材優勢,加以數度近距離使用凶器辣椒水,當下對於被害人造成之生命、身體威脅,絕不在輕,所為特別可惡,難為社會所容,應予強烈譴責。
法官還指出,廖男犯案後丟棄車牌與辣椒水,並變裝、製造斷點,顯然其犯罪行為非一時起意或失慮導致,他是經過充分思考,謀定而後動。此外,廖男雖在法庭上承認錯誤,但法官認為他只是為了求得輕判,並非真心悔悟,加上他僅口頭向被害人道歉,並透過叔叔拿紅包給對方,遭到拒絕後也沒有進一步談和解或賠償。
因此法官在判決書指出,單憑該紅包或被告單純口頭一句道歉,對於被害人當下所遭逢的安危恐懼、嗣後所蒙受的心理陰影等,可謂杯水車薪,未見被告有何更具體積極之悔悟與彌補。因此依《攜帶凶器強盜罪》重判徒刑9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