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C提交的證據相當明確,法院因此認定,E對C的不法侵害行為已構成家暴,因此核發一年的保護令。這段期間E不得對C有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也不能對C有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此外,E也要遠離C的工作場所至少50公尺。
根據本刊掌握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案發當天深夜,E先是對著C咆哮、辱罵,接著打了C好幾個耳光,導致C雙側臉頰挫傷,當下向E表示,下巴異常疼痛,要去醫院就醫、驗傷,沒想到E居然情緒失控,跑去廚房拿了一把剪刀威脅他:「如果要難看,那就更難看一點!」導致C心生畏懼、不敢出門。根據C在法庭的陳述,被呼巴掌後他因下巴痛到快脫臼,原想馬上離家赴醫院,E卻要脅他不准離開,迫於無奈,當晚他僅能先睡在客廳,趁隔天上班前獨自就醫。
本刊掌握,法院會認定E家暴,除了C報案時的說法及二人的法庭陳述,另有醫院驗傷單及錄音檔作為鐵證。醫院驗傷單白紙黑字寫著:「與太太爭吵後,被太太打巴掌左右臉頰」且「雙側臉頰挫傷」;至於錄音檔,知情友人轉述,C被打後隔日才就醫,醫師當下警覺是家暴並建議他驗傷,隨後通報社工介入,社工當下也提醒C,往後與妻子若有口角爭吵,一定要錄音留下證據。
本刊掌握法院的錄音檔譯文內容,C在被打後隔天找E理論,言談中證實了E確曾出手打人並拿剪刀威脅C,導致他當晚不敢出門。
C當時質問太太:「妳已經不是第一次打我了,我到底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妳的意思是妳不開心的時候,就可以出手打我?」E卻回:「我可不是不開心就算了。」還說:「昨天我在跟你發脾氣之前,我都是好好跟你講的,沒有嗎?」C告訴E:「第一時間我真的以為我的下巴被打歪了,我的下巴非常痛,妳會打到我今天沒辦法吃東西!」E卻嘲諷C:「你不是不喜歡吃飯嗎?你不是很愛168(間歇性斷食法)嗎?你就是一口都不吃嘛。」
不只如此,E接著問C:「覺得自己被打很慘是不是?」讓C不禁反問:「如果是我們的小孩被這樣打,妳可以接受嗎?如果小孩被拿了一個利器說,我要捅你,妳有辦法接受嗎?」但E繼續嘲諷:「孩子嫁給像你這樣的魯蛇,你可以接受嗎?」還對C說:「你不是最愛賣慘了嘛,那是你的專長耶。」此時,一旁的未成年孩子忍不住說:「我真的覺得拿剪刀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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