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熊姓女子為新竹一處社區清潔工,林女為該社區祕書,熊女2023年6月某日上午打掃廁所時,在廁間發現林女遺留的iPhone手機,便將手機占為己有,5分鐘後林女折返後,發現手機不翼而飛,隨即報警處理。
檢警調查,發現林女遺失手機後,當日上午手機定位在社區,晚間5時許便由社區移動至一處通訊行,同年7月15日的手機定位則在廣東,手機的定位與熊女吻合,故依侵占罪嫌將熊女起訴。
新竹地院審理時,熊女稱自己未曾看過林女的手機,也否認拿走手機,會去通訊行僅是因為想解鎖自己的iPhone手機等,但法官認為,熊女說詞僅是為了卸責,且林女遺失的手機定位與熊女的行蹤吻合,認定熊女侵占事實明確,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1.3萬,得易服勞役13天,並沒收犯罪所得來的iPhone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