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所指出,自新法施行後,今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處罰駕駛人),較去年同期增加3,300件(+491.1%);今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處罰車主),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242.7%),均較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尚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裁決所提醒民眾,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是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是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另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裁決所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罰鍰)及車主(扣牌)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