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今在臨時會中審議縣府預算,觀光處長張志翔報告振興消費券的發放規劃,預計參考中央及金門縣政府過去經驗,普發縣民3,000元振興消費券,以縣民32萬人計算,預計編列10億元預算,包含印製、行銷、兌付等費用;每人可領到4張500元、5張200元,價值3,000元面額的消費券。
張志翔說明,發放對象為今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的縣民,將透過鄉鎮市公所及戶政系統,規畫發放時間跟地點,振興券將不可能找零,使用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止,逾期無效,店家核銷期限為明年1月31日;適用店家須合法設立並登記。
此案今在議會中獲得多數議員支持,順利一讀通過,待完成審議後將開始印製,縣府希望在9月底、10月初開始發放。
另外有些議員質疑消費券的效果,並對於發放方式提出不同的意見或想法,例如將發放對象擴及到地震後出生的嬰兒,以及使用時間延長至明年農曆春節,或是讓微型產業也能收兌消費券,還有議員建議直接發放現金。
張志翔表示,目前花蓮在經濟低谷,希望透過振興消費券的快速流通,搭配店家的活動,在最短時間內刺激內需,擴大整體經濟乘數,他們也將整合議員們的的建議,研擬出最周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