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除了已獲判免訴的陳敏薰買官款洗錢案,陳水扁另涉二次改金國泰併世華等3案,若持續因病停審,也有可能拖過追訴期而獲免訴,其中貪污罪的追訴期較長,可達30年,這次檢察官上訴高院的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洗錢案最後行為在2006年1月,洗錢罪屬於法定刑3年以上10年未滿的罪,現行追訴期為20年,但依從輕從新原則,台北地院認為扁適用舊刑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
台北地院在今年5月20日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病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台北地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已16年9月25天,犯罪的追訴權10年時效已完成,因此判免訴。
陳敏薰千萬元買官洗錢案是2011年特偵組分案偵查後認定,陳敏薰為爭取職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祕書將1,000萬元的支票賄賂,送至當時總統官邸交予扁妻吳淑珍,扁經吳淑珍告知拿到錢後,即運用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台北101)公司董事,並出任董事長,扁再由珍於2006年1月25日將這1,000萬元併同帳戶內其他案的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存,涉及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