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遭人檢舉違規暫停,被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開單罰款2.4萬元,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同時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明不服裁決提起訴訟,認為禮讓行人居然還吃罰單太冤枉,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閱卷宗後認定,小明當天傍晚6時1分0秒行經事發路口時,禮讓行人先穿越斑馬線,正進行右轉時,又遇見行人及騎乘自行車之小孩穿越斑馬線,故再次停車禮讓,等全部人都通過馬路才繼續行駛。
法院認為,事發時間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該路段車流量大,行人眾多。考量小明為禮讓行人而兩度暫停之行為,認定原處分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不符,並沒有證據顯示故意要擋路或造成危險,所以裁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