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柯文哲遭檢察官認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本案爭點在於2021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的事,以基於這會議決議,台北市府2021年年11月1日公告核定的都市計畫所外加20%的容積獎勵及2022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的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這是違法而指示這樣做。
法官認為,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是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的高度可能性程度,裁定指出,在20%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裁定指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是否明知20%的容積獎勵是違法的,法官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也無相關專業,柯文哲主張他是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這是可信的。
法官認為,此案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的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文哲明知20%的容積獎勵是違法的,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檢察官針對「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釋明不足,法官今晨3時12分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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