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發新聞稿指出,監察院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彈劾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進一步說明,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聖處)處長,處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等情事。
彈劾案文指出,馮光中在辦理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等3件採購案時,雖均有辦理招標,但得標廠商在招標前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該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採購精神。3件採購案均經馮光中核定,顯示馮光中疏於監督管理,有重大違誤。
案文指出,在上述其中一件採購案中,施工期間館舍失竊,馮光中並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聖處失竊之協商,作為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外,馮光中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負責人為某案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該案添購未經外交部核准、非屬案件之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案文續指,馮光中未維護王之化隱私,逕自向巴西警方稱王之化在抵達巴西前即有身心問題;在王王之化輕生後,發現該處保管現金因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啟保險箱完整影像紀錄未妥善保存,致短少原因不明,馮光中身為聖處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另馮光中未事先專案報請核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聖處會計事務,不但於法未符,更有洩密之虞。
監察院說明,無論是監督聖處業務,或依法辦理採購,馮光中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至第8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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