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今(15日)對於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判處李在明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法庭認為李利用媒體的巨大影響力操弄選情,犯罪情節嚴重。李在明庭審結束後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提起上訴。若終審裁定維持該判決,李在明將隨即喪失議員資格,也不能代表共同民主黨參選總統。
李在明涉嫌在過去擔任京畿道城南市長時,涉嫌在盆唐區柏峴洞都更時包庇某特定業者,2021年代表黨內競選總統,出面發言撇清與上述業者與下屬之關係。檢方認為李在明當時為了能夠順利當選總統,不惜在媒體專訪和國政監察時說謊,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因此於2022年9月以違反《公職選舉法》起訴李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