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穎孟擔任台北市議員,2019年不實申報公費助理任職期間,致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因而詐得1個月的助理補助費,以權充為其本應自行支付予助理楊尚偉的資遣費;林穎孟2020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事項需求,且欲扶植當時男友葉曜彰成立的米達克公司及支付公司員工郭羿岑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林穎孟、葉曜彰以林穎孟公費助理名額聘用郭羿岑。
合議庭認為,林穎孟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葉曜彰則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法官審酌林穎孟、葉曜彰至今否認犯行,認為2人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林穎孟詐取財物罪,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葉曜彰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圖利罪,判5年8月,褫奪公權3年。
詐財部分是林穎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尚偉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2019年9月28日起將楊尚偉資遣,由於「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公費助理酬金或費用範圍內,林穎孟為免除應自行支付的資遣費用,拖至2019年11月1日才向台北市議會辦理停聘,致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職員陷於錯誤,誤認楊尚偉於2019年10月仍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的工作,將該月酬金3萬元撥入楊尚偉的銀行帳戶,以及將相對應的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5,563撥入林穎孟的銀行帳戶,林穎孟藉由上述方式詐領1個月款項共計35,563元,權充應由她自行支付予楊尚偉的資遣費。
圖利部分是林穎孟前於2018年12月25日起聘僱當時男友葉曜彰為公費助理,葉曜彰於2020年3月31日成立米達克星球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無法繼續當議員的公費助理,但林穎孟當時有剪輯問政質詢影片、製作公關宣傳品、經營自媒體等工作事項需求,法官認為林穎孟為扶植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與葉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雇員郭羿岑充作議員公費助理,該雇員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工作,2020年5月起登載郭羿岑為林穎孟公費助理,並逐月將月酬金3.5萬元撥入郭羿岑的銀行帳戶至同年11月。
法官認為,林穎孟擔任台北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用意,卻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致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因而詐得1個月助理補助費,以權充原本應自行支付給助理楊尚偉的資遣費;並將米達克公司原已聘僱之設計師郭羿岑,於2020年5月起11月1日期間改以林穎孟公費助理名額聘用,林穎孟、葉曜彰共同藉此圖米達克公司之不法利益並破壞議員助理補助費用制度美意;稽以林穎孟、葉曜彰迄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均判有罪。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歐陽儀、陪席法官蕭淳尹、陪席法官趙書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