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工作簿的檔案資訊經查證後,均是柯所收受之每條現金款項屬實。綜合證人王、黃、蕭、楊、邱等人之證述,證人蕭以公司支票捐贈250萬元、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共計300萬元;證人楊以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票捐贈50萬元,共計10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證人楊以公司支票捐贈5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等內容,可知柯透過友人向多人募款,共計金額500萬,而與「日期2022/10/1-姓名王」記載之日期、捐款人、捐款金額、經理人等內容完全相符。
另證人范證稱:我有捐錢給柯,希望他去選總統,我在我住處地下室,交付500萬元現金給被告柯,從我的車子後座拿一個有拉鍊的手提袋,裝著的500萬現金給被告柯。此與「日期2022/11/1-姓名范」記載之捐款人、捐款金額等內容完全相符,足認「工作簿」是柯親自記載的資金帳簿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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