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在去年8月28日搜索行動進行中,即透過媒體發布聲明文,否認京華城涉不法,這行為被檢察官認定是要透過媒體隔空喊話、積極串證,檢察官指控,沈慶京極其藐視司法,除於偵查中拒絕配合訊問外,還有惡意指摘證人索賄、當庭脫褲、拒絕簽署偵訊筆錄、羞辱地檢署法警。
檢察官認為,沈慶京自始不尊重我國司法程序,非予羈押,很難期待他會遵守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以此為抗告理由之一,向高院說明為避免沈慶京透過各種管道影響證人證詞或與其他被告相互勾串,而大幅影響日後審理的進行與國家司法權行使,應予羈押。
檢察官提出沈慶京有逃亡串供之虞的理由及事證,並以沈慶京當庭脫褲子、羞辱地檢署法警的藐視司法行為,向高院抗告,獲得高院合議庭認同而發回,昨地院合議庭改裁定羈押。
台北地院昨認為,同案被告應曉薇於2024年6月23日在電話中對被告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嗎?」等語,顯見被告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的私人電話,有高度串證可能,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