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指出,2022年2月24日早上7點許,曾女騎車經環中東路六段,剛好路面上有1個長、寬及深各3.1公尺、1.3公尺、10公分的坑洞,她不慎摔入、車輛劇烈晃動,連人帶車摔落馬路,致腦出血、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經送醫,至今臥床、無法外出工作,需家人照顧。曾女指控大里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未及時修補路面坑洞,顯未盡維護之責,就醫療、看護、無法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一共向公所求償891萬5,930元。
大里區公所辯稱,事發前一天2月23日有進行修補道路,只因23日豪雨加上重車輾壓已修補的柏油路面,才又造成坑洞,公所已盡管理義務並無管理欠缺。
經法官查訊2022年2月20日至24日期間,雖有降雨但尚未達大雨或豪雨等級,區公所辯稱有修補但因豪雨造成坑洞,感到質疑,若是23日已經修補完善,實無可能在不到24小時後降雨甚微的情況下,產生長3.1公尺、寬1.3公尺,深10公分如此大的坑洞,因此不採信公所辯詞,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經計算相關醫療、勞動力減損等,認定曾女可求償金額為415萬9,663元。
不過根據行車事故鑑定,認定曾女騎車未注意前方路況失控摔車,是肇事主因,道路鋪設未平整是次因,最後判定曾女、區公所各應負擔7成、3成責任,判大里區公所應給付曾婦124萬7,899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