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陸媒報導,李男花費889萬元在江蘇沿海小鎮買下了一棟夢寐以求的房子,全家搬進新家後,覺得交通方便、生活機能完善,裝潢設計也頗為喜歡,本以為可以安穩地在此生活,沒想到7年後才發現豪宅暗藏的驚天秘密。
當時李先生正在整理雜物,偶然發現樓梯間牆後隱藏暗門,他懷著忐忑的心情將門推開,沒想到眼前出現別有洞天的地下室,地下室不僅擁有良好的通風採光,更打造精緻的小型酒吧。
李男指控張女在出售房屋時,刻意隱瞞私自改造地下室的事實,且在交易過程中並未如實告知。面對李男的質疑,張女卻輕描淡寫地回應: 「李先生,我當初賣給你的是房子,可沒說過包括地下室」。張女稱地下室為私人休閒空間,不屬房產面積且未載明於契約。李男則主張高價購屋應享有地下室產權,因此提告。
法院審酌後認為,即使地下室未明確記載於買賣契約,但因其為房屋結構之一部分且影響房屋價值,原屋主未告知買主此一事實,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院判決買主取得地下室所有權,並由原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