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劉辰旦任職於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遭警總羅織罪名以涉及「花旗銀行、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遭到逮捕,最後判決5年8個月。
「我當然是被冤枉的啊!」劉辰旦忿忿不平地告訴本刊,他當時在台南和其他兩兄弟共同持有一棟三層樓的透天厝,自己僅持有約7坪的比例,因為遭判刑入獄,所以政府也沒收了他這三分之一的持分。
不動產被沒收的這期間,雖然房子可以居住,但是不能做處分,「我二嫂每次從美國回來的時候,都會因為這件事情跟我起爭執!」這間房子讓劉辰旦一家人時有口角,最後劉辰旦只好花200多萬買下其他兄弟手中的持有比例,才化解了一家干戈。
「當時警備總部只用一通電話通知台南市政府,就查扣我的土地,程序根本有問題!」劉辰旦越說越氣,多方奔走甚至向監察院陳情,竟然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
原來早在民國1976年時,政府早就已經啟封了劉辰旦名下那塊土地,但公文扣在警總一「躺」就是38年,直到2014年時這塊土地才重回到他手中。劉辰旦成為第一個透過司法途徑拿回土地首例,「政府應該跨大步,才能和國民黨的不義政權有所區別」他籲請小英政府開啟更多還地於民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