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來台後,發現原來先生的「大姐」是5個月前的結髮妻,孩子也是前妻所留,後來公公也質疑她「為了5千來台賣檳榔」,楊女啞巴吃黃蓮,只好忍氣吞聲。但最後因「大姐」檢舉她假結婚來台,終致許男重婚遭判,楊女和許男的婚姻宣告無效。本刊多次試圖透過電話和簡訊聯絡許男,但他都不願回應相關指控。
楊女沒了婚姻關係,不具國人配偶身份,失去依親居留的理由;但她也依《國籍法》規定,放棄越南國籍,因此連越南都回不去,目前在台則獲移民署暫時核發半年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第一服務站主任楊三寶表示,楊女的居留原因消失,同時也喪失越南國籍,移民署目前核發的外僑居留證僅有半年效期,目前只能協助楊女申請開放式工作證,維持其基本生計,待回復越南國籍後即需離境。
《國籍法》的規定,對於楊女來說形同惡法,然而立法院去年年底三讀通過《國籍法》第九條修正案,放寬外國人申請歸化的條件,可以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一年內再放棄原有國籍。但不幸的是,楊女案件發生在修法前,恐難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