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為,現行《民法》婚姻僅限於男女,同性別的兩人無法結婚,違反《憲法》對於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保障,已屬違憲,應由相關機關在2年內修法,若2年內未完成修法,同性別者可以持大法官解釋文,比照現行男女婚姻規定,至戶政單位合法登記結婚,戶政單位不能拒絕,至於應修正《民法》或另訂專法,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空間,應由相關單位決定。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若政府未針對民法修法,聲請人祁家威先生要等2年後,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若政府在2年內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法,《民法》中關於婚姻的規定仍屬合法條文,但同性別者可以依據解釋文意旨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
解釋文指出,現行《民法》第四編第2章關於婚姻的規定,未使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有關機關應在今天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是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大法官並未訂下規範,並未要求修《民法》或是另訂專法。
至於其他法律中關於夫妻的規定,如所得稅合併申報、繼承、通姦等規範,大法官是否有加以考量,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是針對《民法》中關於婚姻的規定是否有違《憲法》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保障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