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解釋案,是由曾在16年前針對同婚案聲請大法官解釋遭駁回的58歲資深同運人士祈家威與台北市政府共同出擊,祁家威2000年在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遭拒後提起訴願,提行政訴訟敗訴後,他認為民法未保障同婚已違憲,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這是祈「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不受理,2014年祁家威再次聲請,他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合作,聲請大法官解釋。
祁家威3月24日在憲法法庭上:「我等這一天已經41年6個月24天了」,祁家威強調,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要去做對的事有什麼不可以?希望同婚能入《民法》,不要給同婚專法,因為專法是對同志汙辱,也汙辱國家民主法治。
台北市政府則是因能否受理同性別者登記結婚產生疑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3月24日由代表人廖元豪教授在憲法法庭強調,北市府立場是大法官要明確宣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民法》沒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他認為,社會上對同婚有很多誤解,甚至認為同婚會傷害異性婚,但事實上,不會有任何人會因同婚而受傷,而大法官會議是講理的地方,希望大法官能將此議題講清楚。
法務部長邱太三則是因在憲法法庭中,提到同婚可能造成祖先牌位該是寫「考考」或「妣妣」的問題,遭解讀為反同,但他事後回應,自己是在聲請人提出「是否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疑問時,提供自己遇到的社會事實供參考,並非反對,邱太三也強調,法務部絕對不會反對、也絕對不會阻擋任何人追求幸福的權利,包括同志團體,法務部認為,同性權利應該給予保障,也籌劃委託研究計畫,思考到底要用什麼方式處理,讓社會和同性權利的保障能夠與時俱進。
大法官指出,此次同婚議題言詞辯論庭共有4個爭點,首先是針對現行民法第親屬編中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的2人婚姻?第2個爭點是,如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規定?第3個爭點為,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後一個爭點則是,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婚姻自由的意旨,經憲法法庭辯論後,訂於5月24日公布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