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金管會接到永豐金內部人檢舉,指永豐金自2009年起違法放貸50餘億給三寶集團相關公司,檢調查出,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在海外以20萬美金資本成立的紙上投資公司J&R 公司,在沒有足額擔保的情況下,向永豐金海外孫公司GC租賃公司借貸逾74餘億元,後來還款至剩40億餘元,此外,永豐餘全球公司另以850萬美金投資Star City公司債,程序也不合法。
檢調查出,J&R公司與三寶建設集團無交叉持股、也無營運、也無財務報表,但卻能向永豐金集團貸得鉅額款項,成為永豐金的最大單一借款戶,且不僅擔保不足,申貸款項多流入上海1788大樓的控股公司Star City,而何壽川的妻子張杏如又曾擔任Star City公司前董事,因相關貸款過程違反對公司關係人授信相關規定,已遭金管會罰千萬元。
檢調認為,永豐金放款過程不符合放款常規,目的是利用對三寶集團與J&R等公司的放款,將款項利用層層管道,將鉅額款項用以投資中國1788大樓,違反《證交法》等罪,對此,何壽川否認有主導放款,且相關放款與投資,均已陸續收回並有獲利,但法官認為,是否獲利與有無犯罪並無必然關係,依檢方搜證,已可證明何壽川違法放貸罪嫌重大。
法官認為,何壽川對於有無實質決定永豐餘全球公司認購Star City公司可交換公司債的過程,與同案被告張金榜供詞及卷證不符,加上重要關係人李俊傑等人尚未回國接受檢察官調查,可以認定何壽川與被告張金榜及李俊傑等人有串供之虞,准予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