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指出,退出全聯會後,全聯會不僅不具備代表台北律師會的正當性,且不應宣稱能代表全國律師,即使全聯會堅持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不等於全體律師對此議題沒有共識,更不表示《律師法》須待全聯會與本會達成所謂共識後始能完成修正。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律師業旦健全乃民主法治的基石,不要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首肯後才修《律師法》,台北律師公會呼籲國會盡速完成《律師法》修正,早日建立個別律師可直接參與的全國律師會,以得儘速回應各界對律師內部改革的高度期待,維護我國法制健全發展。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全文:
律師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有權在全國執業。雖然國會得基於實現律師業團結及自治自律,進而保障律師得以獨立自主執業之目的,立法規定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業,但基於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此項限制僅可在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為之。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上述團結及自治自律之立法目的即可實現,其理至淺至明。因此,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是律師不可剝奪的權利,尤其我國是單一法域國家,全國法令高度一致,更無就律師執業地點橫添區域限制之理。
然而,現行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卻以強制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作為限制律師執業區域之手段,導致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公會外,若需跨區執業,還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這項不合理、不必要的執業區域限制,嚴重侵害律師在全國執業的權利,導致不計其數的律師同道必須為了跨區執業而加入一個以上公會。沈重的會費負擔形同關稅壁壘,不僅顯著增加律師的執業成本,成為律師業健全發展的巨大障礙,而且也嚴重妨礙當事人自主委任律師的權益。此外,由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章程第22條第2款規定各會員公會應依其會員人數繳交按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計算之常年會費,因此各地方公會歷來向會員收取之會費中均內含繳予全聯會的常年會費,進而產生因跨區執業而加入的公會愈多,負擔的全聯會會費就愈多,形同重複課稅的極不公平現象。
故,廢除執業區域限制,完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早已是律師界多數有識之士長年的心願。民國(下同)105年4月,行政院與vTaiwan、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進行律師法修法意見網路民調,結果回答者中有1602人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高達94%。台北律師公會(下稱本會)自105年6月起徵求律師連署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迄今已獲2017份連署書,且數量在持續增加中。毋庸置疑,律師界殷切期盼還我執業權益,早日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公會組成的目的,乃在維護律師的職業自由,除外無他。本此認知,本會自79年迄今106年,27年來共9屆理監事會均以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作為競選的主要政見,也一直獲得本會會員的堅定支持,乃本會對於律師制度改革所持之基本立場,歷屆理監事會不敢須臾或忘。
早於89年8月20日全聯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代表高瑞錚等15人即已提案建請全聯會儘速推動修正律師法,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惟經表決不通過。嗣於104年間,由於法務部與全聯會共同完成送行政院審查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並未廢除執業區域限制,雖採取主兼區制,但仍對律師執業權益造成嚴重損害,距離「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甚遠,此外並有許多侵害律師自治自律之內容,因此本會在104年3月4日公開聲明,籲請立法院調整草案內容。
嗣於105年4月17日,本會聲明將推動修法,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無奈全聯會仍不願正視律師界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日益高漲的期盼,不但於105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兩度發函予行政院,試圖阻止由vTaiwan、司改會辦理的網路民調,更於同年月20日函請立法院轉全體委員,促請立法委員暫緩審議修法。本會基於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之職責,因此不得不於同年7月公告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並請顧立雄前立法委員在國會提案。
由於全聯會前已函請國會須俟律師界獲得共識始得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顧立雄、尤美女、蔡易餘及周春米四位律師出身之立法委員,時刻掛念律師業之健全發展,乃於105年5月27日召開公聽會,之後並建議本會與全聯會進行協商。全聯會雖然於同年8月6、7兩天在高雄、台中及台北辦了3場公聽會,但許多地方公會於公聽會中,基於公會收入將顯著減少之財務考量而強烈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隨後全聯會與台中律師公會雖於同年11月30日拜會本會,續就律師法修法議題協商,惟並無具體結論。延至106年即今年,周春米、尤美女兩位委員1月16日及2月23日在立法院邀集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兩度協商。於上述立法院外及立法院內之協商過程中,雖然本會一再釋出善意,願意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及主兼區兩制並行的前提下,由律師自主選擇對其最有利之跨區執業方案,且「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下律師於跨區執業時繳交予當地公會之服務費,暨主兼區制之兼區費率,均可於修法完成後由個別律師與地方公會所組成之全聯會訂定,惟全聯會乃至其他地方公會毫無讓步之意思。
至今年7月7日,全聯會再度就律師法修正之入會制度議題舉辦說明會。於該次會議,本會雖再度釋出願意讓步之善意,但不為其他地方公會接受,甚至有部分公會譏刺本會是天龍心態,並明白表示其連主兼區制都不認同。
協商迄今,本會始終以最謙卑之言詞、最多之讓步與全聯會及其他地方公會交涉,希望委屈能夠求全,能夠贖回律師應享的全國執業權益。然而,最大的善意既未能換得平等的對待,更平白招來惡意與敵意。本會深切領悟,縱使繼續協商,亦不可能獲得其他地方公會之諒解,更遑論共識。全聯會僅由地方公會組成,並無個人會員,以致重會員公會而輕律師,無法整合律師社群,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實現的主要障礙。
本會雖現有會員7237人,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以加入各地公會人數共8871人計)逾八成,縱僅計算在地會員數5358人,亦達百分之60.4,一直是全聯會中律師人數最多、繳交會費最多之會員公會,但囿於全聯會章程第4條第2項就每一公會會員代表所設之15人上限,本會僅有15席會員代表,僅佔目前總數206席會員代表的百分之7,而會員人數及所繳全聯會會費均遠少於本會之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台南、高雄及屏東等地方公會也都同有15席代表,在此種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的權力結構下,本會幾無可能改變全聯會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現狀,本會對還我律師執業權益的堅持,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本會代表曾明知難能,猶為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而盡最後的努力,於105年9月10日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章程第4條之規定,刪除15人上限,改規定為未滿100人之公會得選派1人,每100人以上之公會,每增加100人得增選會員代表1人,以期在全國律師票票等值之民主原則下改造全聯會,使全聯會之組織與權力結構能回應全國律師的民意。遺憾的是,此提案遭數地方公會代表提案擱置。至此,全聯會反改革且本身亟待改革,本會卻無力加以改變的窘境,已極明確。本會基於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之職責,須對會員期待早日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廣大民意負責,繼續留在全聯會,既妨礙此項目標之達成,且尚須繼續按月向會員收取每人100元之全聯會會費,反而有損會員權益,殊非對會員負責之道。
面對凡此種種現實,本會理監事捫心自問,倘若吾輩律師為當事人處理一件已經談了27年的和解條件卻從來沒有談出任何具體進展的爭議,此時應該做的,是要繼續拖延等待下去?抑或是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設法尋找讓事情前進的改變契機!同理,本會受會員付託,總結這27年來的溝通結果,顯然事緩未必則圓,委屈不能求全,現在已經是不得不起身行動的時候了。
本會理監事以嚴肅負責的態度,於106年8月8日會議決議退出全聯會,並提案於9月9日會員大會討論,期以果決的行動,推進律師法的修正。全國律師同道本為一體,如今本會為保障律師自身之執業權益而退出全聯會,實在是情非得已。等到律師法修正實現的那天,等到每位律師可以直接且公平參與全國律師組織的那天,等到「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成真的那天,本會必定會加入嶄新的全國律師會。本會始終秉記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為律師執業理想努力與奮鬥須臾不離。
在此也向本會會員報告,本會退出全聯會後,既已與全聯會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不再向會員收取按每人每月100元計算之全聯會常年會費。
本會並在此鄭重宣布:本會退出全聯會後,從此與全聯會係各自獨立之團體,全聯會所作之任何決定、與政府所為之任何協議,對本會無拘束力。基於本會會員佔全國律師總數逾七成之現實,在本會退出後,全聯會不僅不具備代表本會的正當性,且不應宣稱其能代表全國律師,即使全聯會堅持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不等於全體律師對此議題沒有共識,更不表示律師法須待全聯會與本會達成所謂共識後始能完成修正。
本會在此嚴肅呼籲國會,律師業之健全乃民主法治之基石,莫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首肯,請盡速完成律師法修正,早日建立個別律師可直接參與之全國律師會,以得儘速回應各界對律師內部改革的高度期待,維護我國法制之健全發展。
台北律師公會全體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