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被控1995年9月,與黃銘泉、黃春棋與陳憶隆,將房屋仲介黃春樹綁架勒贖7000萬元,並在新北市汐止山區將被害人撕票棄屍,黃春棋與陳憶隆落網後,供出徐自強是主謀,而徐自強也因此逃亡,他自認清白沒犯案,9個月後在律師的陪同下投案,卻因此遭收押。
徐自強歷經9次被判死、2次無期徒刑,2015年高院更九審改判他無罪,其間,在民間司改會救援下,徐自強聲請大法官解釋,2004年大法官以釋字582號解釋,宣告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徐自強獲得一線生機,徐自強獲發回更審,陳、黃仍維持死刑定讞,去年徐自強部分獲無罪確定。
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兼職祕書的徐自強,不滿全案僅有被告自白,就判他死刑,還押了他16年,在遭判死刑確定後,他不想再連累妻子,而與妻離婚,去年獲判無罪確定後,今年聲請冤獄賠償,徐自強今出庭時說,自己無辜捲入這案子,被關了16年,雖然獲判無罪,但過程中,自己經歷了太多的痛苦,有權利聲請,當然就要聲請,徐自強日前出庭時說:這至少是對家人一些補償!
徐自強的律師林永頌指出,依法徐自強可聲請每天3000元至5000元補償金額,因此案過程中,徐自強遭受當相多的艱辛,且從警方、檢察官到判徐自強死刑的法官,都有嚴重違法失職,害一個無辜的人變死刑犯,關押在看守所裡16年,對徐自強本人、小孩都有很大的傷害。
徐自強被判死刑後,甚至與妻離婚,他認為家人的擔心,有形無形的影響相當的大,因此請求最高金額是1天5000元,徐自強共遭羈押5628天,求償金額為2814萬元,高院認定共5624天,徐因此纏訟長達20年,身心煎熬受創,判准28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