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女業務為了取信店家,拿出平板電腦,秀出相關店家在電視節目及新聞報導的畫面,以及網路美食介紹,強調只要簽約合作後,公司將會強力推廣,並請知名電視美食主持人,例如哈孝遠等人到店品嘗特色餐點,提高曝光度。
店家告訴本刊,當下簽約合作後,發現每個月至少花18,000元,來的顧客全都是貪小便宜,沒有為店家帶來實質的營收,想要解約,還需賠償10,000元的違約金,店家發現合作虧錢,不合作罰錢,怎麼樣都是店家吃虧,經過同業詢問,才驚覺有許多人都有同感,卻無法抽身,相當困擾。
高雄市鄭逸聰消保官表示,餐廳與APP業者的合作問題,不能轉移給消費者,只要消費者持店家的餐點、券,店家還是要如實服務,因為消費者是無辜的,如果有發生消費糾紛,消保官會出面協調解決。
律師吳漢成表示,餐廳店家當時在與APP簽約時,應該要在條約上載明,提供免費的餐點,不得轉賣營利,如果轉賣營利,餐廳與APP能分幾成利潤,合約上都須詳實註明。另外,如果APP強調有廣告效益時,店家也可以要求APP,定時提供廣告效益相關紀錄,如果沒有視同違約。
律師進一步表示,如果店家想要解約,只能提出民事訴訟,依據民法227之2,尋求解套,就看審理法官能不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來看這份合約,從寬認定的話,店家才可能勝訴。律師呼籲要簽約前要看清楚條款,免得廣告沒打成,還要負擔一筆高額成本。
回應 遠時數位科技:若生意好可提分潤制
遠時數位科技公關總監吳苑如表示,雖然合約載明要求店家每天提供價值600元的食材做為廣告交換,但如果APP沒有導人進去的功效,店家也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加上廣告需要成本,包括在臉書宣傳,幫店家在APP寫文案,並請專業人員拍照於平台上架,至於成效如何見人見智。她說,如果店家生意好,也可向APP提出分潤制。有關解約罰金,則是希望能夠藉由穩定合作關係,避免損及消費者權益,創造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