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修法,加班費經勞資雙方同意可換補休,林美珠表示,勞工發生加班事實時,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換取補休為例外,也因為是例外,因此是要由勞工提出需要補休,資方不能單方面說給補休,時間也由勞工來排定。
林美珠強調,施行細則會有相關規定,休息日換補休,必須在當年度結清,若年度未休完就要給予加班費,避免出現休不到也領不到的狀況。
林美珠對於勞基法修法後,勞動部未來將會採取四項作為,分別是:
一、落實修法意旨,保障勞工權益,包含研擬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的執行。例外情形的把關機制,勞動部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完成整備。
二、針對中央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與機構、所轄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單位(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優先輔導勞資會議之運作;將請各地方政府盡速對轄區內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催設函」。
三、積極執行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特別針對國公營事業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等採輪班制者,優先實施專案勞檢。
四、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備查程序,勞動檢查機關亦能充分掌握適用例外狀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檢查輕重緩急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