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2時許表決通過增列民進黨團版第32條之1,也就是勞工加班可依其意願選擇補休,加班時數等於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決定,若屆期未休或勞工契約終止未休,雇主應依加班費計算公式折算工資發給,未折算工資,可處雇主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條是因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出補休也應比照加班費計算公式的提案,但最後並未採納蔣萬安版,而是通過民進黨團的折衷版本。
另外,還表決通過了民進黨版的第34、36條,第34條是輪班間隔原則為不少於連續11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的行業,可變更輪班間隔時間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
雇主若要縮短輪班間隔,還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則是鬆綁7休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的行業,雇主可將每7天中1天例假、1天休息日的假日彈性挪移,但調整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第38條則是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才應發工資。
昨晚表決通過第24、32條,第24條是於2016年底《勞動基準法》修法,增加休息日加班4小時內,加班費以4小時計算,加班4小時以上到8小時,以8小時計算的規定。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與政院版一致,將相關計算規定刪除,改為核實計算。
第32條通過條文則是,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提高勞工加班工時上限至每月不超過54小時、且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而雇用勞工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