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瀝青大亨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雖與幫傭發生過3次性關係,但雙方是合意的,因為對方經濟困難,有金錢需求,他還分別支付現金新台幣8000元、5000元、5000元。況且,這名幫傭事後談笑自若,私毫沒有受侵害反應出現,他也表明自願測謊,反觀女方卻不願測謊,足以證明雙方是合意性交。
不過,被害人指證歷歷,提到3次過程都發生在張姓瀝青大亨的房間,法官也根據被害人驗傷單,發現「右手背與腰部挫傷」,右手背處還有4公分抓傷,若雙方合意性交,被害人手背豈會有抓傷。
院方認為,被告曾因重傷害、殺人未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被判刑執行10年2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又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足見其素行非佳。
雖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60萬元,不過,被告身為雇主,不知體恤被害人為謀生,而遠赴國外從事家庭勞務工作辛勞與飽受思鄉痛苦,犯罪結果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甚鉅,且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