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法庭上回憶起遭性侵過程,邊說邊哭,她提到和雇主家人感情很好,第1次被性侵是一早在老闆房間,因為被老闆叫進房間整理東西,老闆用手抓住她的手,把她身體靠在牆壁,1隻手抓住她的頭,她滑倒在地上。
那時老闆只穿浴袍,沒穿內褲,就壓在她身上,老闆的手還壓她的嘴巴,一直親她,老闆的舌頭還要放進去她的嘴巴裡面,甚至還把她的腳打開,她一直抵抗,但老闆把她的長褲跟內褲脫掉,她雖試著把老闆推開卻推不走。
老闆把她的兩腿放在他的肩膀,硬要把生殖器放進去,她一直喊說『不要、不要、不要』,老闆卻跟她說『妳不要怕不要怕,我不會把它射在妳裡面,不會讓妳懷孕』,老闆後來仍用生殖器插入她的下體,性侵害過程大概30分鐘。
被害人還稱,第1次性侵害結束後,她坐在房間內,老闆繼續撫摸她的身體,之後老闆又把生殖器官放入她的私處。
老闆第3次性侵害則是隔天早上,過程跟第1次一樣,老闆脫掉她的長褲和內褲,但這次沒有射精,後來老闆的媳婦回來,但她不敢說出遭性侵害的事。
院方認為,若雙方合意性交,被害人豈會事後立即撥打1955求救。此外,被告雖稱與被害人是合意性交,且有付錢給對方,況且被告在警詢中及偵訊之初,又為何否認有與被害人性交?且對於何時給付金錢給被害人,說法也不同,先供稱是性交完畢後才付,後來又改稱是性交前付,因此,對於性交有付錢說法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