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規範重點包含如下:
資訊應充分揭露: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及各項使用需知(例如定期票、回數票之使用)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
車票變更: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
退票辦理:旅客得持未經查驗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票,並應支付手續費;如係持經查驗之車票擬辦理退票時,則需具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或「經鐵路機構同意」之情事,始得辦理。
車票遺失之處理: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如是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始得乘車。倘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旅客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原車票票價之部分價款(最高不得超過80%)。
不過,該草案的規範對象為「鐵路機構」,僅包含依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例如臺鐵、高鐵,因此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並不在此限,民眾屆時須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