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修正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電商平台業者對於電商平台交易侵犯智慧財產權,可享免責條款;如果電商平台提供者接獲有人檢舉平台內容侵權,業者只要將侵權內容下架就能免責,被外界視為電商平台業者的避風港條款。
日前就有立委舉辦了1場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討論研議成立網購專法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進入審議程序,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儘快建置網購專法,以完善網購環境,為消費者、賣家及平台業者創造三贏。」召開公聽會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說。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章忠信則提出了4點具體執行建議,第一、建議應提供權利保護通報專線服務,方便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第二、接獲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應立即適當回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續擴大。第三、網路商店賣家於加入平台時,應要求其承諾遵守合法經營規則,承擔侵權責任,以收預警之效。第四、善用AI技術,自動過濾明顯侵權商品或服務的資訊,善盡產業社會責任。
代表無店面公會會員的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表示,公聽會是希望是在消費者保護跟這個商標權之間取得平衡點,特別是在現今書面資料審查的過程,業者其實根本沒有能力去判斷是否有商標侵權、著作侵權、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下,僅有高等法院100年上字752號判決有提供相關的見解,建議或可先考量作為立法基礎標準。然而在電商這種高頻繁,而且是未來主要的交易型態狀況底下,建議未來應有一明確的標準,也籲請相關單位考量其立法的必要性。
對此,NCC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則表示網路社會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開個小網站,在網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台提供者。新法就是保護網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免除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
為減少網購糾紛,李文秀說,法案第10條規定,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賣家相關資料,針對侵權的問題,業者也必須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的不當內容及行為。另外,新法也為平台業者制定免責條款,例如侵權內容,在網站上之內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負起責任。如果在網站上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別人上來,或資訊經自動化傳輸的,基本上平台業者就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