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但盧警一方面請病假不上班,照領薪水,另一方面又開店營業當老闆賺錢,兩頭賺的作法引起其他警界同仁不滿。
但為何他卻在該上班的日子,出現在店面打理內外?本刊接獲爆料,原來他是以生病須長期休養為名,向警隊申請「延長病假」,但卻私自在外兼職開早午餐店,已經明顯違法。
其實盧膺中可以爽領乾薪還去兼差,主要是因為《公務員請假規則》出現漏洞。現行規定公務員每年除有28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兩年請最多一年的全薪「延長病假」,但卻未對「重病」加以定義,只要拿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主管核可就能申請,以致有人鑽漏洞請假。據銓敘部統計每年約有1,000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107天,國庫每年仍得支薪高達1.7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