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前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則判4年、前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林祥曦判2年、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的鄧彥敦則改為無罪,辜仲諒本人未出庭聽判,律師團表示將研究上訴,辜的前妹婿陳俊哲則至今未到案,合議庭認定辜仲諒同意陳俊哲留用的3億元全數遭陳俊哲用以購買小提琴、房產,並未流入辜仲諒私人帳戶,陳俊哲目前人在美國,部分資產已遭我國法院凍結。
全案是檢方指控,2004年間前總統陳水扁辦理二次金改期間,當時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嫌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子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再將原應歸中信的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挪為私用,造成中信重大損害。
辜仲諒在案發前潛逃日本遭台北地檢通緝,2008年11月間,特偵組偵辦扁案,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作證,並將紅火案從台北地檢署手中「接辦」,辜仲諒返台至特偵組指證扁向他收近3億及陳述龍潭案相關案情後,特偵組予辜1億元交保,2009年將辜仲諒起訴。
判決指出全案不法所得3047萬美元,辜仲諒已將其中的2090萬美元匯回中信的海外公司(約新台幣10億元),其餘957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辜仲諒回國後,也已將這957萬美元繳回,由於不法所得已全數吐出,因此未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