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指出,檢方指控他有不法意圖,未經董事會出售結構債,但過了這麼多年,庭上應該發現,他沒有拿到一毛錢,款項也沒有到他戶頭,辜仲諒強調,他不知道紅火公司,整個交易情形也不知道,結構債賣給紅火也不知道,辜仲諒向法官說,賣結構債是不必經過董事會,國外的金融機構也是如此,因為賣結構債是沒有風險的,有一個機制會自動產生。
辜仲諒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希望陳俊哲出面說明事實,並強調自己絕沒做對不起中信金控的事情,因為「是家裡的錢何必偷」,辜仲諒還說,如果自己講得不對,陳俊哲直接就能在越洋視訊講他一大堆了,但日前高院安排陳俊哲在美隔海視訊作證,陳俊哲並沒有現身,此外,辜仲諒打算在今年8月下旬,以棒協理事長身分帶領中華成棒隊到印尼雅加達參加亞運,昨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此案是特偵組在2009年認辜仲諒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同意,指示銀行同仁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因而涉犯對中信銀行的背信行為,造成中信銀行受有美金3,047萬的損失,辜仲諒的律師團認為,全案審理至今有嚴重的程序瑕疵,應由北院另行補充判決。
律師團指出,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中信銀行當年配合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的計畫進行而出售結構債,辜仲諒應該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但辜仲諒與陳俊哲在確定紅火公司獲利美金3,047萬元後,共同另行起意挪用、侵占其中美金957萬元的部分,是對中信銀行的背信行為。
辜仲諒委任的葉建廷律師指出,原本起訴犯罪事實為辜仲諒對中信銀行背信造成美金3,047萬的損失,但第一審法院則認為被告另行起意侵占挪用美金957萬元背信,這是2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且第一審法院就原起訴的犯罪事實既然沒有判決無罪,也沒在判決理由中有所交待,因此原本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在沒有第一審判決的情況下,自己認定辜仲諒沒有經過董事會就出售結構債而涉及背信罪,在訴訟程序上已經完全違法。
辜仲諒的律師表示,在更一審辯論的前夕發現過去法院訴訟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昨當庭建議法院,在本案缺乏一審法院對原起訴事實下判決的情況,為了避免更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判決而導致判決不合法,高院應該立即請台北地方法院對特偵組起訴辜仲諒的部分進行補充判決,之後高院更一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才能完善處理所有的訴訟程序。
紅火案昨天的更一審辯論,針對辜仲諒的及張明田的部分均已經辯論完,辜仲諒強調並未涉及不法、紅火案款項並未入他帳戶,律師團強調,依據證據應判辜仲諒無罪,高院預計7月13日繼續就其他被告部分進行最後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