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被控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因每回颱風、豪雨過後,山區道路柔腸寸斷急需修復,竟與相關局處長共謀向業者收取1至1成5回扣,不法所得近2千萬元。
判決指出,包括莫拉克颱風期間,信義鄉神木村、東埔村聯外道路中斷,李朝卿向業者收取災修復健工程回扣款共1132萬餘元,此外,那凡比颱風時,水里鄉道路災修復建,及豪雨造成信義鄉、仁愛鄉山路災修復建工程等,李朝卿等人也從中取530萬餘元回扣。
李朝卿等人食髓知味,連縣內公共工程,例如「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等標案,李朝卿等人也從中收取數十萬元回扣。
李朝卿等人雖否認犯罪,不過,合議庭依據共同被告供述、相關廠商證人證詞及工程招標、投標資料等,認定李朝卿涉犯貪汙等罪證明確。
李朝卿被控111次收賄中,有8罪事證明確,其中一罪被判刑14年,其餘7罪則各判刑12年,總計判刑98年,最高法院未宣告合併執行刑,檢方將再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