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太萊公司股票於2004年6月9日上櫃後,太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何政鋒等人因涉及炒作太萊公司股票遭檢調偵辦,於2005年4月間請張昌財利用擔任立法委員職務之便,出面向行政院金管會等單位施壓,以擺平太萊公司股票炒作案。
檢調查出,張昌財於2005年4月接獲要求後,即請助理范長安等人通知證期局派員前來張昌財的國會研究室說明,要求擺平太萊公司遭調查案,張昌財事後則同意收取太萊公司顧問費。
判決指出,張昌財的助理以立法委員張昌財名義,傳真行文金管會,要求證期局人員到辦公室說明,並於一週內結案,相關承辦人員予以同意,並於不久後告知太萊公司的調查已結案。
太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何政鋒自2005年4月起,以聘請張昌財為太萊公司顧問名義支付顧問費。張昌財於2005年4月22日透過助理范長安向太萊公司要求預支顧問費10萬元,2005年5月13日又透過范長安向太萊顧問張大方預支顧問費8萬元,合計收賄18萬元後遭查獲。全案於2006年1月起訴,歷經纏訟審理12年,最高法院今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張昌財6年半、助理范長安3年4個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