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2 15:57 臺北時間

【世紀貪汙案】林益世將入獄 判2年罰1580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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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林益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今判林益世敗訴。
林益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今判林益世敗訴。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案,因最高法院針對貪汙罪是應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見解至今無定論,導致纏訟6年未定讞,合議庭跳過此一爭議,今(22日)先針對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林益世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收賄6,300萬元,原遭判刑12年的貪汙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對於貪汙罪的定義,最高法院把問題丟回二審,還是沒給答案。
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涉及燒美金湮滅事證罪則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林益世的主播妻子彭愛佳及被控經手贓款的舅舅沈煥章、沈煥瑤等人被起訴洗錢罪,今均獲判無罪確定。
針對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向業者陳啟祥收6,300萬元,高院二審原本依「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利用立委的公職影響力收賄6,300萬元,依貪汙罪重判他12年,但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僅是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不是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
最高法院認為,尚難以《立法委員行為法》當為立委違背職務上行為的依據,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林益世收錢,主要是認定林益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5條規定,進而認定林益世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6,300萬元,對於二審此一見解,最高法院不認同。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林益世收6,300萬元的行為是其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應為而不為?或是明顯濫用裁量權?而屬違背職務的行為?還是在他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屬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二審並未闡述說明,就以其所為請託行為,「濫用其職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為由,認應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有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哪一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合議庭今以二審判決理由有所不備為由,將貪汙部分發回高院,由二審再重新審理一次,至於貪汙罪究竟是要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見解,最高法院今判決並未明確說明。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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