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消保官的律師張祐齊表示,就鐵路事故而言,是有其他規定的,如《鐵路法》第62條規定:「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針對與鐵路有關的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此法。
張律師進一步解釋,有法界人士表示,死傷者可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向台鐵局求償,本案因鐵路局是歸國家所管,表面上看起來可以適用國賠法的規定;但國賠法第6條也載明:「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換句話說,基本上國賠是一種具有補充性質的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對於國家造成的侵權行為,並未規定相關賠償時,才會適用到國賠法,因此與鐵路有關損害賠償問題,應該優先適用《鐵路法》的規定。
此外,張律師表示,鐵路法第62條另有授權訂定《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事故致死的賠償金額為250萬元、重傷140萬、輕傷則賠40萬元,但如能證明有更大損害,也得以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