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及劉德勳在會中表達意見指出,管中閔受邀撰稿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因法條不明確,且銓敘部多年函釋並未有此部分,調查過程中僅向銓敘部調閱卷證,「唯獨未請銓敘部以主管機關表達正式書面意見」當作審查基礎,「此乃程序及實質欠缺之嚴重問題」。
他們並認為,《壹週刊》也已說明此案為「社論專欄之邀稿,未有契約關係」,所付的報酬也是稿費,而調查案所附的多篇專欄是否均為管中閔所撰亦未論及,均有進一步查清楚的必要。
王美玉及劉德勳也指出,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早已函釋「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他們表示,受邀撰稿既非兼職,是否刊登也屬於報社雜誌的選擇,而且投稿、撰稿是否為兼職也沒有銓敘部的函釋,此案判定為「經常、固定」兼職但卻欠缺更具體之事證當作佐證。
不過,對於此案算不算兼職?立案調查管中閔案的監委王幼玲認為,銓敘部99年間,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資訊做出函釋,銓敘部函釋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在傳播媒體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