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公務員應邀長期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而刊登於報章雜誌的行為,與公務員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限制的範圍,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經常、持續匿名投稿《壹週刊》刊登文章,這屬廣義業務行為,已屬兼職。
此外,公懲會認為,管中閔於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任委員期間,法定掌理事項對各部會在國家、經濟、社會等各項發展政策本有綜合性規劃、協調之職責,縱有不同意見,自應於該委員會議為協調討論,以謀求國家健全發展,但管中閔卻以匿名方式於《壹週刊》刊登文章,部分內容除批評國家已決定政策外,並對所任職的行政院,亦加針砭,不但與其本職的性質有妨礙,亦損及相關部會首長、中央銀行總裁及閣揆之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其職務尊嚴。
公懲會舉出管中閔在《壹週刊》第667、701、703期敘及央行政策時,於文中分別表示「央行過去一貫打壓任何對貨幣與匯率政策的討論,對電子巨擘如此,對研訓院董事長也如此,對小小施燕當然更不會手下留情。央行過去也防堵經濟學者的相關討論,形成寒蟬效應,如今不過是故技重施。」、「在一個完全僵化的利率與匯率環境下,要寄望經濟能夠活絡擴張,無異是天方夜譚。」等語。
判決指出,管中閔另在《壹週刊》第709期敘及執政黨選舉大敗,而由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引發政壇大地震;對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政策言及,從今而後,鬼才會相信政府說的:政治不會干預司法。」、另寫到,「目前看來,行政院施政並無理念和堅持;只要能討好一時或部分的民意,所有政策都可以轉彎。」「小河彎彎,政策也彎彎。彎彎內閣已經上路,大家走路小心。」等語。
判決指出,管中閔擔任政務人員時,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除與本職性質有違,更有礙職務尊嚴,會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