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整理管中閔近15年來主要兼職收入,包括政治大學近200萬元、中央大學近100萬元、暨南大學30萬元、勇源基金會每年逾10萬元、壹傳媒400萬元、國泰金控逾700萬元、台經院近160萬元、兩岸企業家峰會近140萬元。監院已決議將調查報告中管中閔擔任其他職務期間的違法兼職情事,分別函請教育部督同台灣大學依該校規定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從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另外,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2002年2008年間在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8年在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7年至2008年間赴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都未申請服務機關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尤其,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在94至97學年度前往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有申報中研院核准,可見他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很難推諉稱其不知,因此是「知法犯法」,違失重大。
此外,管中閔在台灣大學任教期間,另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壹週刊》)、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均未申報臺灣大學核准。
而管中閔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以及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於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可領取約150萬元薪資報酬,僅於第1年曾向台灣大學提出申報核准。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台灣大學教師聘約」、「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等規定。
調查報告也指出,管中閔英文簡歷上曾刊載曾前往中國華中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兼職,但依其入出境資料,他僅有到訪前述2校各1次的申報許可紀錄,因此到這2所學校兼職並非實情。
至於管中閔是否曾在廈門大學兼課及擔任博士生導師,以及其曾於上海社會科學院所辦的暑期課程擔任講座,是否違反教育部函釋的教師赴陸禁止事項等,受限於當前兩岸關係,無法進ㄧ步之確認。
不過,2007年6月20日至6月23日,管中閔曾申請到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函復資料,管中閔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天期間的日支生活費357美金(每天119元),是否有重複領取情事,將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