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7月2日出庭曾表示,自己之所以必須站上法庭,源頭就是去年1月5日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若非這個結果不為少數有權勢者所喜,怎麼會有長達一年、對他鋪天蓋地的政治抹黑?會有後來監察院的調查?管中閔說,監察院今年1月15日通過的彈劾,是所有政治追殺都不成功後的另一次迫害。
公懲會7月2日審理時,也傳喚前《壹週刊》社長,現任《鏡週刊》社長裴偉則作證,裴偉證稱,自己任職《壹週刊》社長時,經由其他被邀稿人介紹,以電話邀請當時擔任教授的管中閔替《壹週刊》寫財經方面的社論,裴偉指出,管中閔並非《壹週刊》員工,雙方也沒有訂合約,管中閔在《壹週刊》也沒有職務,沒兼職,是專家投稿,如此單純。
依據《公懲法》第44條規定,公懲會合議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則予公開,公懲會委員長、承審審判長石木欽認為,此案社會矚目案件,為求公開透明,創先例未經當事人聲請,就決定主動公開審理。
公懲會可依《公懲法》對管中閔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處分,今管遭判申誡,因全案並非發生在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前,判決結果應不會影響他的台大校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