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強調,他受媒體邀請投稿,本就不是「職」。既不是「職」,就無「兼職」可言;既非「兼職」,自無「違法」。除了今天律師們所提出的法律見解外,他也當庭提出3點聲明。
管中閔表示,第一點,監察院當初是基於他有什麼重大犯罪嫌疑,而必須清查他近20年的個人所得資料,並要求各單位詳細交代與他來往的細節?這種抄家式的清算,算不算濫權?
第2點,監察院為什麼可以在提出彈劾時隱匿行政單位在監察院的證詞?然後在毫無事實基礎之下,僅用臆測就入人於罪?這樣的羅織構陷,算不算濫權?
管中閔聲明第3點強調,報刊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向來就不署名,何來匿名之說?監察院又為什麼可以任意向媒體洩漏他投稿的刊物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公布24 年,為什麼監察院可以向媒體洩漏包括他所得資料的個資?管中閔說,若非刻意洩漏,難道媒體是在中山南路的人行道上撿到這些個資?這樣侵害他的自由與隱私,算不算違法?
管中閔強調,監察院濫權違法所為,就是政治迫害;由此得出的彈劾決定,根本不應成立。而以政治迫害來侵犯大學自主,企圖摧毀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的人格與公信,更是70年來所僅見。
管中閔說,自己是一介書生,面對政治迫害時毫無所恃,可寄望者唯有司法的公正。禮記儒行篇說:「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他敬謹出庭,力爭清白,希望庭上與大眾能瞭解:今之儒者,依舊不可以勢劫,不可以力迫,亦絕不受辱。
公懲會若認定全案有違失,可依《公懲法》對管中閔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處分,因全案並非發生在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前,判決結果應不會影響他的台大校長職務,今辯論終結後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