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企業工會今(18日)於臉書發文,表示上月19日發生的BR15長榮空服員被乘客逼擦屁股事件,繼工會陪同當事人辦理記者會說明後,桃園市勞動局也在上月22日對長榮進行勞檢。
勞動局日前發函,表示因長榮「未有預防勞工於執行勤務(機艙內作業)遭受不法侵害之暴力預防措施,已認定長榮航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工會呼籲長榮航空盡速改善,針對此案及被不當約談的當事人給予事後補救與支持,並依醫囑給予公傷假,並強調既然勞動部已公開表示雇主有權認定,長榮應當硬起來保護員工,別再推拖。
對此,長榮航空表示,「本公司對於空服員在機上作業已製作『職安衛作業風險評估表』,鑑別出有職場不法侵害之風險,唯未涵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表』,經勞檢員認為尚有未詳盡之處,目前已著手進行相關改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辨識及評估危害。
-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 建構行為規範。
-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